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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5-03-24 11:32:3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

第六条  各地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省级财政设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

第七条  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各地的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本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

(二)上年度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三)当年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计划。

第八条  各地须在每年330日前书面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2011年在930日前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总量控制、按年申请、分省核定”的方式。

财政部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总额度。

第十一条  中央奖补资金的分配,重点考虑省级财政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投入额度,同时考虑全省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投入额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措施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各地按计划安排使用。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财政、教育部门报告。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各地要制定国家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的奖励性补助是对相关省份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整体奖励。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幼儿数等挂钩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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